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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真的当过被告么?

2017-10-12 法律讲堂李利 李现亮律师

说起来,我也是在2000年前后道听途说地偶然听最高院一位法官说起过此事。


那次,我偶然谈及德国的红磨坊案件(相信2000年左右听过贺卫方先生讲座的人都耳熟能详这个经典案例,那是让法律人何等扬眉吐气的案件呵!是否真实现在看是存伪),他脱口而出“中国也有红磨坊案”!


出于严谨,特别是要形成文字,在我写作时专门请教过最高法院多名老法官,他们证实了上述在今天看来似乎是个美丽的传说属实。


印象中杨立新教授在2006年在佛山中院的一次演讲中曾提过。


于是我将上述事例收入书中。


上世纪80年代,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天翔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跑财政要钱,跑城建要地,终于被准许在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层的宿舍楼。当这幢楼建到三层多的时候,相邻的老百姓因为采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 37 25179 37 9306 0 0 2910 0 0:00:08 0:00:03 0:00:05 2911西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起诉状副本上,赫然书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天翔”。诉讼结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没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将已经盖到三层的楼房拆掉了一层,直到今天,那一幢两层楼的宿舍楼还留在西交民巷。


这是法律杂文集《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中谈到的一个段子。在此之前,笔者也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过近一年时间,听老掌故讲过许多最高法院的往事和琐事,但这件事绝对是闻所未闻的。


但这是事实。在阅读《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这本法律人(作者王学堂曾供职于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现在政府法制局工作)所写的法律随笔或者说是杂文集时,这种意外时时出现,一向以杂家和博览自居的笔者,也不得不佩服作者传统文化方面的功力、阅读量以及对社会新闻的透视能力。


这是作者甘劲草先生发表在2009年7月25日人民法院报《无处不在的法律》中的内容,算是对我的书评。


人民法院报作为最高法院的机关报,刊登过后无辟谣者。


综合上述事实,可基本认定中国红磨坊案属实!


当然,若有误,责任在我,与传播者无关!


我相信许多人不相信当年的法院有如此之法律思维,但不管你信不信,他就发生了;我也相信许多法律人因为对今天的司法有这种那种的不认同所以更怀念那个时代,但你不管你怀念与否,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快30年前的事了,我的书也出版了3年了,偶然被提及,所以有上述文字。


感谢最高法院的那几位老法官,尽管他们已经与我们永别了,但我仍然常常想起他们!

      林语堂先生也说过,“在警察局里,面子被丢掉时,我们的交通才会安全;在法庭上,面子被丢掉时,我们才有公正的判决;在中央各部,面子被丢掉,面子政府被法制政府所取代时,我们才会有真正的共和国”。


      事实上,在当今之中国,行政机关特别是级别较高而又有权势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不但不会“丢面子”,反而会给国人些许感动,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败诉,不仅体现了司法的真正独立,还体现了这些行政机关(客观地说是这些行政机关的首长)的尊法守法,倒是一些行政机关不择手段地让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去维持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从而取得“胜诉”,更让老百姓心寒。


        中国历来就有“男不与女斗,鸡不跟狗斗,民不与官斗”的古训,作为平民百姓,不到万不得已,走投无路,没有十分地理由,谁也不会“告官”的。而一旦成了被告,千方百计地以权谋法,向法院施压,或用公款去疏通关系,谋求胜诉的行政机关也不在少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的胜诉不但不能给自己脸上添上多少光彩,更多地则是让老百姓反感。由此,就有了“行政机关自觉地纠正一个错误,这比做十件好事更能感动老百姓”的说法儿。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真的有错,如果有错,就主动去纠正,千万不要为了“面子”去干扰上级行政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因为你的胜诉判决书并不一定能给你争得面子,相反,它很可能是你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它破坏了司法公正,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你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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